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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10-00043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23〕51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10:07
关于印发《泾县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9 10:07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业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926

 

 泾县大额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大额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大额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大额资金”)是指围绕县委、县政府部署或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由财政资金安排,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县级追加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大额资金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监督问责”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年初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县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年终决算报告由县财政局按流程报县政府、县委有关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大审查批准。

(二)经县人代会批准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大额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指标。

(三)每年9月30日前,原则上预算部门需将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资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示,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指标。如无特殊原因仍未完成分配的,全部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事项。

第五条  县级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大额资金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原则,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及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新增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填写《县政府预算追加资金审批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二)对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急需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县政府指示精神先行办理指标下达,然后由资金使用部门按上述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乡镇专项调度及补助类资金,由乡镇填写《县政府预算追加资金审批表》,县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并结合县级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四)增人增资、社会保障费及其它刚性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五)应提请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因工作需要应急或紧急支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支出后向县委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一)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及时下达指标。

(二)需要县级分配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及时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及时下达指标。

(三)财力性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县财政局统筹纳入年度预算调整,并按规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上级明确要求或其它需要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资金使用事项由资金管理部门按流程报县委常委会研究。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大额资金支付审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以拨代支,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或乡镇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八条  大额资金支付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每月根据国库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支付,支付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单笔2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预算单位在申请支付时,应提前向县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备案,并提供相关审核文件或批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大额资金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依法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并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  大额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主管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上,公开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县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分配管理、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如有变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