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业经2023年9月19日召开的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7日
泾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县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县政府讨论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属县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在县政府研究后要及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三重一大”事项,在县政府研究后要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与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
(三)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汇报、报告等;
(五)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
(六)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教育科技、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粮食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涉及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环境污染的应对和处置等;
(九)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十)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国有股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
(十一)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十二)其他需要由县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政府系统有关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三)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党组集体研究的重大人事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上级重要规划确定在我县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关系全县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产业、民生工程、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三)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县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调整;
(二)其他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经汇报县政府县长同意后,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拟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先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对可能产生社会风险的事项应该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征求意见。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由主办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后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提供决策事项情况报告、事项方案或说明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相关资料。县政府办公室对主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当事先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提出上会建议,经县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三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半数以上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到会;研究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代表列席会议;如遇参会人员或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县政府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应当末位发表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再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细化本领域县级层面“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决策流程和监督保障措施等。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决策执行和贯彻落实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县政府研究;要对决策执行效果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停止执行的意见;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县委或上级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五章 决策保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将县政府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影音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重要资料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或县政府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联系部门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情况的领导及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考核室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及发改、司法、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未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的,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 一大”事项的;
(二)执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 事项的;
(四)其它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