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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8-00073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11 08:12
关于《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发布时间:2023-08-11 08:12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贯彻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精神,增强实施方案透明度,提高实施方案质量,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9日,县住建局在泾县政府网站开展了关于《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征集,现将建议意见结果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基本情况

本次征求意见重点围绕《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申请与审核、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等26条内容进行意见征集。征集意见期间县发改委、公积金管理部、泾川镇、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本办法无意见;

县公安局建议:将“文件第3页,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一)项中的第1小项: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满一年以上,家庭人口符合申请类别规定的标准,且家庭成员为本县户籍并在本县城镇实际居住”中的“城镇”二字范围予以明确;

民政局建议: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第一节申请受理第2点初审中“通过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核实,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对结果,进行初审核”。建议将“依据”修改为“参照”。第3点审核、审批中“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社区或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结合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的核对结果完成拟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建议将“结合”修改为“参考”。

财政局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一条“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从省级财政租赁补贴资金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负担。”修改为“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和省级财政租赁补贴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针对公安局和民政局提出的建议,我单位经过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二、征求意见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征求意见反馈,各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比较关注,总体上对《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满意。

后段,我们将诚心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建议,做细做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