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泾征补公告〔202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于2023年7月24日发布了《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3〕24号),现依据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拟征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桃花潭镇龙潭村,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4004公顷,其中农用地1.4816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9188公顷。具体见《征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2020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泾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3〕39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项目申报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宗地评估方式确认补偿标准,并按评估后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方式与社会保障
(一)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起30日至4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将依据现状调查情况采取公告告知。
七、异议反馈渠道
凡对本方案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 害关系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其他 0形式均不予采纳。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征地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胡学英 联系电话:15956366721 )
2023年8月8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