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宣医保〔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是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要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我县居民医保(目标任务见附件1),尤其是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必须做到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参加我县居民医保,要做到应保尽保,不断保、不漏保,避免重复参保。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长期在本县居住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在泾各类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
(一)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每人350元,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
1、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对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三)计生特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分别由县卫健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由县残联给予31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5元;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县政府办泾政办秘〔2022〕66号文件执行。
(四)具有多重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资助参保。
四、缴费期限及待遇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从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系统启用开始,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待遇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县外务工人员缴费期限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缴纳个人参保费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县直相关单位对资助参保人员的认定时间以2022年9月30日为准,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资助参保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范围。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采取线上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方式。
(一)已参加我县2022年居民医保人员的缴费方式。通过登录在线缴费平台,自行续保缴费。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的,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帮助居民通过在线缴费平台续保缴费。
(二)新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线上缴费;也可直接进入在线缴费平台进行登记缴费。
(三)资助参保人员的缴费方式。县直有关部门将资助参保人员名单报送县医保部门,县医保部门将资助参保人员名单录入在线缴费平台后,定额资助参保人员通过在线缴费平台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县直相关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统一打入医保缴费账户。
(四)因错误缴费、自然减员等原因需退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