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指出,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同时,在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建成、特定成为;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建成、特定成为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坑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事实上,国家之所以会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此外,以上条款还从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假冒国企央企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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