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监督保障> 政务公开学习资料
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9-00010 组配分类: 政务公开学习资料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10月1日后,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管辖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1 11:15
2023年10月1日后,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管辖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发布时间:2023-09-01 11:15 来源:信息公开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8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这个消息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仁很重要。这是因为,


2022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该修订草案是为了推广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在一些地方试点的做法。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来源于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其中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级别管辖有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当然,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仅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试点时间是两年,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到2023年10月1日试点结束。


循着这个思路,意味着2023年10月1日实施办法试点结束后,将回到原先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上海,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诉讼管辖问题,则通过上海法院的诉讼集中管辖改革予以实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定》(2022年1月14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这意味着,随着试点结束,除集中管辖外,区县政府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模板,如告知了基层法院的,则需改回中级人民法院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