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泾县应急管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应急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307-0006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爆项目使用火工品的管理意见 文号: 泾安办〔2023〕40号
发文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爆项目使用火工品的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07 10:47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吸取宣州区水东镇永联轧石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爆破负面影响的教训, 626日至27日县安委办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规局对全县5家非煤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开展火工品专项检查,发现矿山治理项目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爆破作业环节管理缺失;相关管理单位对火工品的使用、销号、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临时工程涉爆项目使用火工品的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公安局要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火工品的贮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要督促涉爆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次爆破作业措施,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二、县应急局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督促矿山企业爆破作业环节纳入矿山企业的整体管理,确保涉爆员工与矿山企业员工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参加相关会议、统一布置作业人员。监督检查中,对矿山企业使用火工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地采矿山井下作业现场的问题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依据“谁主管、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的监管,并将治理工程火工品使用纳入主体工程统一管理,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使用火工品的程序,自规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应急部门审核,公安部门审批,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结束后自规部门应及时将停止使用火工品报告报县公安局进行销号备案;

四、其他临时工程使用火工品的,由使用单位向属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应急部门现场核实,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备案。使用过程中属地乡镇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工程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向应急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应急部门应及时报公安部门销号备案。

                                                    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