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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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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9884796/202307-0006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5 发布日期: 2023-07-25
有效性: 有效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5 10:42 来源:泾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3725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泾县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是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防灾减灾救灾协调机构。

第二条 县减灾救灾委设主任1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因工作变化调整,根据工作职责自行调整。

第三条 县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办)承担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减灾救灾委工作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减灾救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政府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全县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

(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县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

(五)统筹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六)统筹协调各乡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职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县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

第八条 会商评估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自然灾害会商评估会议,并形成会商评估报告。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灾害期间随时召开。

第九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县减灾救灾委联络员。联络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工作调度制度。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进展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调度,督促各乡镇政府和涉灾部门全面落实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防治各项工程建设落实。

第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报送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创新措施等。原则上每年向县减灾救灾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制度。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后形成调研报告。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建议。

第六章 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减灾救灾委全体会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减灾救灾办提出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内部情况通报或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会商评估会议,原则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县减灾救灾办主持召开,会后形成自然灾害会商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减灾救灾委联络员会议。

第十七条 县减灾救灾委文件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减灾救灾办文件由县减灾救灾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泾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县减灾救灾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应急局自然灾害救援股具体承办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县减灾救灾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减灾救灾委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需要,协调相关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预置和调拨配送;

(四)指导协调避灾安置场所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协调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五)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县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县减灾救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六)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事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七)负责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承办县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建立完善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县减灾救灾委联络员会议、县减灾救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审批。

第五条 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学习贯彻省、市、县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县减灾救灾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县减灾救灾办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题工作研究机制。根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专家专题研究。主要内容:研究省、市、县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县减灾救灾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乡镇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会议由县减灾救灾办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八条 县减灾救灾办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县减灾救灾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县减灾救灾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条 县减灾救灾办要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向县减灾救灾委领导同志报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文处理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公文流转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减灾救灾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