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和《宣城市2019年度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宣民办〔2019〕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确保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为《宣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为《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意见及时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民政局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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