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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303-00037 组配分类: 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财采罚[2023]3号 文号: 泾财采罚[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3-14 08:51
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财采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08:51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财采罚[2023]3

当事人:安徽升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榔桥镇榔桥居委会彭家组376

法定代表人:陈平平

经查,20221026日,你公司在参与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泾县医院泾川镇分院新建项目室外给排水排污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X-CG-TP-2022058,项目预算1773245.23)采购活动中,以689201.96元的最低报价中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1026日发布项目成交公告,随后发放《成交通知书》。你公司于1028日向采购人致函,以“由于在投标过程中,因公司员工造成工作失误,导致报价错误”为由,放弃中标,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对你公司法人陈平平调查询问时,再次确认放弃中标事实。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谈判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放弃函》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

你公司放弃中标的原因主要在于你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是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理由。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泾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在综合调查后认为你公司应当承担本次弃标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3446.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2023314日至2024313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取罚款账户:

开户名:泾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 12270001040000052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泾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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