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二、受理条件: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就读。
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等。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遵循自愿原则。具备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连续就读4个条件之一的,都可以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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