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发布时间:2023-07-19 11:34
来源:泾县云岭镇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对象范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所享受的权利
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
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4.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三、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7.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申请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驻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注册获取个人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通过“个人办事”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所属乡镇;
2.受理:乡镇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填审核;
3.审核:审核后,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审批;
4.审批: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打印失业信息。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线上、线下;桃花潭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人社局大楼二楼人社服务大厅、乡镇人社所。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电话、短信、邮寄告知
九、咨询方式
0563-503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