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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7-0002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10 08:05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0 08:05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全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县2023年度(2023年1月-2023年12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在职人员。

今年新参保单位、已参保单位中新聘用人员缴费基数按照个人起薪工资核定,可不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时间:2023年7月10日-2023年9月30日。10月1日以后原则上均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度参保单位基数调整申报表》;

(二)公示图片资料;

(三)《2022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每页均需盖章)。

四、缴费基数申报依据

(一)自2023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将统一执行新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调整按照“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进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待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社保系统将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自动设定上下限(省平工资的300%和60%)计缴。

对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办理暂停、终止的参保人员不再补调。当年新退休人员经过单位或本人申请可补调缴费基数并在补收后重新核算待遇。

(二)依据《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的申报依据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事务性负担,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采用“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

线上申报: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官网,点击网页左侧“在线办事”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以法人用户登录进入多险申报平台,点击“缴费基数申报”,选择“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或“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填报完毕后提交业务即可。

线下审核:网办提交业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县人社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563-5031305(泾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二)《2023年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前,应将拟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监督检查

(一)各参保单位应严格以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月代扣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做到人员、险种一个不漏。未经本人确认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补偿。

(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依法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县人社局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予以处罚。

(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由税务部门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2023年度参保单位基数调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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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泾县税务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