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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306-00040 组配分类: 污染综合防治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泾政办秘〔2023〕28号
发布日期: 2023-06-02 10:49
关于印发《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10:49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8日


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铸造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积极引导绿色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关于推动铸造和锻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装〔2023〕40号)、《安全生产法》《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要求,对照中铸协发布的《铸造企业规范条件》(T/CFA 0310021—2023)标准,结合全县铸造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绿色智能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高标建设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退出转产一批”为路径,以“政策引导、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环保倒逼”为抓手,坚决打好铸造产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加速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从高耗能、高污染向低耗能、低排放转变,从低水平、低效率向高科技、高附加值方向转变,做大做强我县铸造产业,实现铸造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整治标准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实行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生产装备、质量控制达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一)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二)安全生产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三)现场达标标准及要求。(详见附件)

三、整治安排

(一)整治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铸造及含有铸造工序的企业。

(二)整治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整治方式

一是实施分类整治:

1.高标建设一批。企业严格按照《铸造企业规范条件》建设,鼓励按照《绿色铸造企业评价规则》标准建设,制定项目建设方案。

2.整治提升一批。企业对照整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经属地乡镇、开发区初审后,报县整治办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3.整合重组一批。鼓励企业实行兼并重组发展,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开发区研究同意后,按照《铸造企业规范条件》标准,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报县整治办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4.退出转产一批。对超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安全生产不达要求、使用落后淘汰设备生产,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治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责令退出转产。

二是实施分步整治:

1.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

出台《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广泛宣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铸造企业规范条件》精神,营造浓厚整治氛围。

2.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1)边生产边整治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7月31日)。企业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及评审,并积极推动整治提升工作,实行边生产边整治;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现场核查逐企审核《整治方案》,实行一企一策。

(2)限期停产整治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10月31日)。企业未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及评审,或《整治方案》虽通过专家评审并组织整治,但截至2023年7月底仍不符合《铸造企业规范条件》中规定,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等未达整治要求的,自2023年8月1日起,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因设备引进等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由企业申请,经属地乡镇(开发区)审核并报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一企一策”原则,视情适当延期验收。

3.整治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日-12月31日)

(1)现场验收:按照“完成整治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推进现场验收工作。企业按要求整治完毕后,向属地乡镇、开发区提出验收申请,由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乡镇、开发区、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

(2)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监测,出具验收监测报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统筹推动,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调度整治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商经信局,从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整治日常工作。聘请中铸协等单位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为整治提升提供智力和技术专业保障。

(二)强化责任落实。乡镇、县开发区作为整治属地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铸造企业台账,指导辖区铸造企业对照“四个一批”制定整治方案,抓好整治措施落实;负责健全管理机制,督促企业提高生产现场管理水平。县科商经信局负责聘请中铸协等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企业科学制定《整治方案》,督促企业整治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整治进行现场验收。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促企业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指导高标新建、整治提升、整合重组企业办理环评等手续,加强铸造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县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和聘请有关专家对冶金铸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通过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依法处理。县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供电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铸造企业整治提升工作。

(三)强化政策支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综合运用政策激励、亩均效益评价运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措施,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智能改造、设备升级、科技创新、污染物达标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整治提升提速提效推进。

(四)强化服务保障。组建服务企业指导组和企业联络员,及时解决企业在整改提升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整治提升提供全方位支持。建立企业联系服务“一单一卡”制度(“一单”即反映问题清单;“一卡”即督办反馈卡,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企业问题,及时向责任部门发督办函,限时办理、限时反馈),确保企业问题件件有反馈,事事有着落。县财政安排铸造产业整治提升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整治日常工作开展。

(五)强化宣传引导。乡镇、开发区以及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培训、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大整治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企业主动整改、社会监督整改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曝光、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六)强化督查问责。严格督导督促,对乡镇、开发区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督促,通报工作推进情况。严肃考核问责,将铸造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肃问责整治中发生的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工作推进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等行为。


附件:1.现场达标要求及标准

2.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现场达标要求及标准


一、厂区环境优化

(一)清理企业周边垃圾、杂草、杂物等影响环境的物品;

(二)厂区内部生产、办公、生活分区,道路、裸露地面硬化,加强绿化美化建设,车间、围墙墙体洁净。各项制度、规范、标识(门牌、污染节点、治理设备及排污口)统一、上墙、明示。

二、物料封闭化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砂箱等物料入棚、入仓、入库房,并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三、厂房标准化、车间洁净化

造型、浇注、清理等工位布局合理,各工位有相对独立生产空间。设备间距、工艺流程合理,减少易产生扬尘物料流转次数和落差,减少污染源。通道平整、干净,划线清楚且颜色规格统一。安全生产通道畅通。车间内部干净、整洁有序,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区域、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

四、生产设备机械化、智能化,环保设施科学化

造型及落砂鼓励实行机械化,鼓励智能化。提升污染防治技术与设施,熔炼工部、造型浇注工部、制芯工部、落砂清理工部、打磨工部、砂处理工部等产生烟尘工序设置在封闭车间内,所有工序、工位等产生污染物部位,必须科学安装与污染物排放相匹配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和跑冒滴漏等现象,确保污染物有效收集并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实施环保设施分表计电,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熔炼工部。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条款规定,淘汰无磁(≥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电炉配套建设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鼓励采用更加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的环保装备。

(二)造型浇注工部。浇注工部设置定点浇注工位,待浇注铸件由轨道送至定点位置,定点位置安装集气装置,废气经收集后经治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制芯工部。制芯设备作业面设置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和有机废气吸附装置。

(四)落砂、清理工部。各种抛丸机、清砂机内除尘系统应完好运行、达标排放。落砂等工序采用机械落砂。封闭落砂,采用密闭式排风罩排风。

(五)打磨工部。铸件打磨在封闭车间内进行,隔间内设计侧吸式抽风罩,安装集尘装置。

(六)砂处理工部。旧砂回用、废砂再生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

(七)表面处理工部。严禁露天作业,取缔任何形式的不加治理装备的表面处理作业。治理设施完备,严格执行环保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工废无害化

(一)废砂废渣。产生的废砂、废渣禁止乱堆乱放,定点收集存放,设立标识,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按相关规定处置。

(二)危险废物。产生的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要求,实施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

(三)污水处理、噪声治理等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现场管理规范化

(一)落实铸造企业现场环境精细化管理,推行建立5S管理制度(5S管理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提高现场管理质量水平。

(二)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对存在设计不规范或设计与现状严重不符的企业,要开展安全设计诊断,没有设计的要补做设计,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严禁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并持续有效运行。


附件2


泾县铸造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立勋 (县政府)

常务副组长:马文波 (县政府)

副 组 长:卢 勇 (县政府)

成     员:洪 维 (县开发区管委会)

何俊中 (县政府办)

石 磊 (县纪委监委)

潘红晟 (县委组织部)

李直斌 (县委宣传部)

丁 珉 (县发改委)

张爱军 (县科商经信局)  

王益珍 (县生态环境分局)

卫景涛 (县市场监管局)

沈毅林 (县应急管理局)

王笑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曹 斌 (县财政局)

桂祖凌 (县司法局)

蔡佩武 (县卫健委)

查旭光 (县住建局)

汪荣钢 (县公安局)

黄德军 (县人行)

郑陈鹏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刘华鹏 (县供电公司)

李笑立 (泾川镇)

徐彦奇 (琴溪镇)

高 珊 (黄村镇)

彭 浩 (茂林镇)

徐 进 (榔桥镇)

万昊飞 (昌桥乡)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商经信局,张爱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造林、胡昌富、张中华、沈玲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