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3年第5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宣〔2023〕15号),批准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现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置位于琴溪镇马头村,共1宗地,面积0.2918公顷(4.377亩),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序号
面积(公顷)
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
01宗地
0.291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琴溪镇马头村
合计
/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地块
被征地单位
土地分类面积明细 单位:公顷
乡镇(街道)
村(社居委)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琴溪镇
马头村
0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单位:万元/亩、万元
村(社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金额
4.1960
18.3659
7.3464
11.0195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关于泾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3号)规定执行。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3〕11号)》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保标准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委托琴溪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在2023年1月29日《泾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泾征预公告〔2023〕6号)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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