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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203-00138 组配分类: 县政府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教体局等3部门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5 16:55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关于县教体局等3部门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3-15 16:55 来源:县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教体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局:

县教体局《关于报送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的函》、县科商经信局《关于报送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的函》、县交运局《关于报送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的函》收悉。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以及《宣城市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宣编办〔2020〕26号),经审核,现就你们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详见附表):

一、关于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同意:

(一)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科技类、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分别划转由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局实施。原事项名称规范为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并相应调整实施依据等内容。

(二)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其他权力)事项中科技类、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分别划转由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局实施。原事项名称规范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并相应调整实施依据等内容。

(三)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其他权力)事项中科技类、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分别划转由县科商经信局、县文旅局实施。原事项名称规范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并相应调整实施依据等内容。

二、关于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同意新增1项行政许可事项“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科技类)”和2项其他权力事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三、关于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一)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同意新增1项行政许可事项“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文化艺术类)”和2项其他权力事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艺术类)”、“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艺术类)”。

(二)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将“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规范为“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并相应规范子项名称和实施依据等。

四、有关要求

请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3月4日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公布《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和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并按程序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等关联清单,方便群众办事、查询和监督。

此函。

 

附:1.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3.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泾县县委编办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泾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部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县教体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部分划出、规范要素(权力名称)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划出

2

县教体局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部分划出、规范要素(权力名称)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划出

3

县教体局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部分划出、规范要素(权力名称)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将科技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划出

 

 

附件2:

泾县科商经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部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县科商经信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科技类)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2

县科商经信局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3

县科商经信局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附件3:

泾县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部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

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

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县文旅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文化艺术类)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2

县文旅局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艺术类)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3

县文旅局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艺术类)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19条.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会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新增

4

县文旅局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1.对单位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1.对单位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规范要素(实施依据、子项名称)

根据最新修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该处罚中“吊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再实施。

2.对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对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范要素(实施依据、子项名称)

根据最新修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该处罚中“吊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不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