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大队
地址: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泾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宣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