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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212-00016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29 09:22
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2-12-29 09:22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其中罚款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罚款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其中罚款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罚款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同时,可以在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同时,可以在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产生实质性后果,也未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严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裁量基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