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施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份;
2、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6、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表;
7、五方责任主体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制承诺书、责任人信息档案;
8、抗震设防审查核定表(综合窗口);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10、中标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11、消防审核意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12、人防建设承诺书、防雷装置安装承诺书(模板窗口领取)。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责任科室初审、校核、公示;
审批: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办结与送达:窗口打印证件后送达。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县住建局行政审批股
电话:0563-236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