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指 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5.《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6.《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政府245号令)保留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04项。
■申报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二)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批
■法定时限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5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泾县气象局
地址: 泾县泾川镇气象路135号
电话:0563-50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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