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根据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38号)、《宣城市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进一步提升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宣城市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文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四、工作目标
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五、主要任务
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县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创新举措
提高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每月新增8元每人;建立延续和退出机制,对年满18周岁还在校读书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延续发放;对年满18周岁且学校毕业的,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建议有条件的乡镇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保障措施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县级民政部门应定期或根据季节情况需要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并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4、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包括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 (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 (3)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 (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 (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建设和管理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父母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 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6.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泾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人:泾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杏芳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502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