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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30E/202203-00036 组配分类: 治安管理
发布机构: 泾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泾县公安局2022年2月份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7 15:13
泾县公安局2022年2月份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2-03-07 15:13 来源:泾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雷某保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2〕148号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2022年1月5日,你将自己位于泾县泾川镇泾川镇山水新村小区外一无门牌出租房出租给梅某兵后,未对承租人梅某兵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机关备案,2022年2月23日,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二百元整 0.020000 2022/02/28 2022/02/28 2022/02/28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2/03/04 公开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张某红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2〕139号 故意伤害 2022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在泾县泾川镇“村口大树”酒吧,张某红与朋友路过酒吧14号卡座处时,因琐事与14号卡座内的张某、许某发生争吵,后张某红用卡座内桌上的空啤酒瓶砸了张某头部两下,砸了许某头部一下,致张某、许某头部外伤,2月11日张某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拘留;罚款 罚款五百元整 0.050000 2022/02/27 2022/02/27 2022/02/27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2/03/04 公开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
李某平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2〕149号  盗窃 2022年2月3日23时许,李某平窜至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36号车站小区,通过“拉车门”方式拉开了停在小区的蒋某的车辆,并盗窃了车内的香烟(四包软中华、八包黄金叶、一条利群,价值近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2/03/01 2022/03/01 2022/03/01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2/03/04 公开 盗窃 盗窃
成某园 自然人 泾公(泾川)行罚决字〔2022〕138号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成某园的行为构成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现查明2022年1月28日晚上7时许成某园在泾县泾川镇贺村路“全季皖南会足浴中心”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李某的有效身份信息,违反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泾县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第十号通告规定,未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对进入该足浴中心的人员进行测温、扫码和登记工作,2022年1月29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七百元 0.070000 2022/02/26 2022/02/26 2022/02/26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泾县公安局泾川派出所 11341729003258330E 1 一年 341823 2022/03/04 公开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