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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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285D/202203-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泾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泾县民政局执法程序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1 15:12
泾县民政局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2022-03-01 15:12 来源:泾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简易程序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1.对于违反民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2.执法人员在执法公务过程中应不少于两人,并佩戴民政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时,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当事人签名等有关手续。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民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主要执法操作规程

  1.婚姻登记规程

     (1) 结婚登记:a.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b.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当一致;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近期半身免冠2寸红底合影照片三张。

     (2) 离婚登记:a.离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b.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本人的有效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注意事项:婚姻状况栏目为“已婚”或“有配偶”);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本人的结婚证或原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须加盖存档部门印章);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A4纸打印)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c.离婚登记程序:申请(提交证件及证明材料,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无误后,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申请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发证)(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d.补领离婚证的条件、所需材料: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件,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补领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应提交原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补领当事人的2张2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程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表;业务主管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提供);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资金3万元以上);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团章程草案;需要说明的材料及发填的申请登记表等。登记后管理机关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书面答复。申请社团在6个月内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后提交发填的各类表格。登记管理机关在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审联批。经乡镇联审联批小组评审会审核确认的对象,从次月开始发放救助金。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
  4. 收养评估程序
       收养申请人应当登录安徽省收养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名注册,注册成功后可浏览系统中可被收养人基本信息,选定意向被收养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申请》(附件 2),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及相关资料,对符合收养评估对象条件的可将收养申请录入系统,完成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