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规程
(1) 结婚登记:a.结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b.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当一致;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近期半身免冠2寸红底合影照片三张。
(2) 离婚登记:a.离婚登记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b.离婚登记需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本人的有效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注意事项:婚姻状况栏目为“已婚”或“有配偶”);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本人的结婚证或原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须加盖存档部门印章);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A4纸打印)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c.离婚登记程序:申请(提交证件及证明材料,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无误后,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申请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核实无误后,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发证)(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d.补领离婚证的条件、所需材料:当事人遗失、损毁离婚证件,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补领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当事人应提交原离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补领当事人的2张2寸红底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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