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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070/202010-00078 组配分类: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发布机构: 泾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高中及以下)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15 22:51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高中及以下)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15 22:51 来源:泾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民办初中、小学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

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民办初中、小学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教育厅教基〔200715号);

4.《关于下放部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和管理权的通知》(宣城市教体局教民〔201216号)。

三、申报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四、办理程序

 设立: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撤销(终止):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

1.申办筹设民办初中、小学需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供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办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小学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变更

1.学校分立、合并: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学校分立、合并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学校分立、合并前后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协议;学生安置方案;新的民办学校在举办者办学资格、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资料(参照新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的资料内容);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决议;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办学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对原来层次的在校学生如何安置分流,提供具体去向及相关协议;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3.变更办学地址: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变更后办学房屋及场地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对自有场地的)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办学的);变更后办学校舍的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变更后办学房屋及场地各种活动场所及功能室的数量、面积和办学设施、设备的清单;学生安置方案。

4.变更法定代表人:学校提出的变更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任法定代表人的财务收支审计;学校章程。

5.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对原举办者办学以来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学校变更前后债权债务及学生安置等问题的协议;拟任举办者的相关资格证明件(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对现举办者资金注入情况的验资报告(变更后学校总资产不得减少);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撤销(终止)

1.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申请;

2.学校决策机构终止办学的决议;

3.清算报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含学生分流安置情况);

4.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小学的,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变更: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为:同上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5124215

九、诉求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5124205

窗口单位投诉电话:0563-5022631

县效能办投诉电话:0563-5102731

十、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表格等

《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幼儿园管理条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4.《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

5.《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20143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61日起施行);

6.《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地方税务局、物价局教基〔20063号);

7.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规定标准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三)符合规定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场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选址要求,建设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功能要求、设施设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设立: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撤销(终止):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

1.幼儿园申办报告;

2.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5.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7.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8.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10.园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鉴定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2.《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变更

1.幼儿园分立、合并: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幼儿园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幼儿园分立、合并的决议;幼儿园分立、合并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幼儿园分立、合并前后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协议;幼儿安置方案;新的幼儿园在举办者办园资格、幼儿园办园条件方面的资料(参照新设立幼儿园需提交的资料内容);幼儿园章程、首届幼儿园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变更名称: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幼儿园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幼儿园名称的决议;变更后的幼儿园章程。

3.变更办园地址: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幼儿园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园地址的决议;变更后办园房屋及场地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对自有场地的)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办学的);变更后办园园舍的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变更后办园房屋及场地各种活动场所及功能室的数量、面积和办园设施、设备的清单;幼儿安置方案。

4.变更法定代表人:幼儿园提出的变更申请;幼儿园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任法定代表人的财务收支审计;幼儿园章程。

5.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幼儿园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对原举办者办园以来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幼儿园变更前后债权债务及幼儿安置等问题的协议;拟任举办者的相关资格证明件(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对现举办者资金注入情况的验资报告(变更后幼儿园总资产不得减少);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撤销(终止)

1.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园申请;

2.幼儿园决策机构终止办园的决议;

3.清算报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含幼儿分流安置情况);

4.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变更: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为:同上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5124215

九、诉求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5124205

窗口单位投诉电话:0563-5022631

县效能办投诉电话:0563-5102731

十、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表格等

《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高中及以下)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项目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高中及以下)设立、变更、撤销(终止)的审批。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3.《宣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暂行规定》(宣城市教体局宣教〔20065号);

4.《关于下放部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和管理权的通知》(宣城市教体局教民〔201216号)。

三、申请条件

(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3.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董(理)事会成员。

(二)教师队伍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

2.专兼职教师按任职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办学资金

1.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并附有效证明文件。

2.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操作室、实验室、训练厅、琴房等)。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

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全日制封闭住宿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保证学员住宿宽敞、安全卫生,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文化补习、艺术、体育、音乐、微机等教学设备、仪器必须自有,不得租借。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2.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设计办学规模较大(全年招生200人以上)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般可命名为“××××学校”,“××××中心”。

3.设计办学规模较小(全年招生100人以下)的文学艺术、专业技术类,如戏曲、音乐、武术、电脑等一般命名为“××培训班”。

四、办理程序

设立: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变更、撤销(终止):申请及实证式材料→受理→审核材料→(实地查看)→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报材料

(一)设立

1.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办学申请书,陈述办学宗旨,可行性论证。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

1)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

2)公民个人须出具身份证;

3)拟作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

本人简历,各历史阶段的职务、职称;

最后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明、职称证明;

聘请外籍教师按有关规定办理。

3.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1)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章程(含教育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2)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运行机制、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责;

3)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4)发展规划: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3-5年内事业发展规划;

4.资信证明: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办学启动资金的证明材料;

5.教学场地、设备说明:包括办公、教学用房舍的数量、面积、产权证明,教学仪器、设备名称及数量。租借校舍、教学场地的,须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租借协议书;

6.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7.拟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鉴定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办学机构);

9.《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变更

1.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前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非学历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前后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协议;学生安置方案;新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举办者办学资格、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资料(参照新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的资料内容);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首届非学历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2.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决议;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办学层次、类别设置标准的要求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学校资产、校长、教师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对原来层次的在校学生如何安置分流,提供具体去向及相关协议;变更后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3.变更办学地址: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变更后办学房屋及场地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对自有场地的)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对租赁办学的);变更后办学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变更后办学房屋及场地各种活动场所及功能室的数量、面积和办学设施、设备的清单;学生安置方案。

4.变更法定代表人: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的变更申请;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表及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任法定代表人的财务收支审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5.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对原举办者办学以来的财务收支审计及财产清算报告;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签订的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前后债权债务及学生安置等问题的协议;拟任举办者的相关资格证明件(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对现举办者资金注入情况的验资报告(变更后学校总资产不得减少);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三)撤销(终止)

1.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申请;

2.非学历教育机构决策机构终止办学的决议;

3.清算报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含学校分流安置情况);

4.上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公章。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变更:县教育体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为:同上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5124215

九、诉求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63-5124205

窗口单位投诉电话:0563-5022631

县效能办投诉电话:0563-5102731

十、申报材料中涉及的表格等

《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