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权利人
证书号
坐落
备注
卢向中
房地权泾川字第7111号
泾国用(2005)第2448号
泾县泾川镇环城南路皖南第一街C11幢1号
商业、商住
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2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