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1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县( 区 ) 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1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 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综〔2019〕1060 号 ) 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2021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1〕11 号 ),现就分配下达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县( 区 ) 2021 年公租房保障计划和 2020 年完 成情况、财政部安徽监管局核定的2020 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现分配下达2021 年补助资金 (见附件), 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2021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 类 02 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 项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 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皖财综〔2019〕1060 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1 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 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贯穿 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市、县( 区 ) 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 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 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市、县( 区 ) 财政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 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 进度及时拨付 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市、县( 区 ) 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 别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 类 “住房保障支出”01 款 “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 项 “棚户区改造”、06 项 “公共租 赁住房”、07 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09 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