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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0070/202102-0014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泾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关于《泾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的意见征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2 15:36
【面向社会公众】关于《泾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1-02-22 15:36 来源:泾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实施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工作,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教体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1〕1号)、《泾县财政局、教体局关于印发<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泾教体〔2017〕96号)精神,泾县教体局牵头草拟了《泾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现将《泾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方式向泾县教体局反馈,邮箱:xinxi242500@163.com,电话:5022227,地址:泾县泾川镇云岭路68号泾县教体局,邮政编码:2425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

2021年2月22日

 

 

泾县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讨论稿)



一、实施范围


全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教学校,以及完全中学(泾县二中)的初中部分、育才学校(民办)的小学和初中部分。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7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75元(小学生和初中生均含每生每年取暖费25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以及“送教上门”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具体为8∶1.6:0.4。


2.继续保留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公用经费,并统一城乡标准。县保留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3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45元。


3.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免费提供作业本


免费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按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由县财政承担。


(四)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各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合理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五)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六)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


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来源为县级自筹资金。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三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3.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县保留公用经费标准,采取直接打卡的方式发放给学生。


四、实施程序


1.免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资金由县教体局根据学校学籍数进行测算,并根据县教体局《关于印发<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教体计〔2019〕17号)进行适当统筹。每年按时序进度分三次(1月、6月、9月)下达给各校使用。


2.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由县教体局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文件要求,与供货方进行资金结算。由各校义务组织配发给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3.免作业本。簿本由各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自行进行采购。县教体局按照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数进行资金测算,并下达资金到各校,由各校结算。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县教体局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


5.校舍维修改造。各县教体局、财政局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各校按县教体局《关于印发<泾县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泾教体〔2019〕34号)组织项目实施,县教体局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调度和监督督导,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6.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县教体局依据《泾县智慧学校建设总体规划(2019-2022年)》以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今年工作部署,制定《2021年泾县乡村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方案》,并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智慧学校建设标准,做好项目资金预算、采购计划申报、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培训和常态化应用等工作。并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1.各校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继续按照《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统筹使用方案》文件要求,统筹部分公用经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 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教体局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