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314Q/202107-0000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泾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对《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09:34
关于对《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4 09:34 来源:泾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招商合作中心:

由于《泾县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引荐人奖励办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查前未作合法性审查,根据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事后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了审查,将有关审查意见反馈如下:

一、主体方面

出台《引荐人奖励办法》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虽然根据《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第十五条,县政府出台《引荐人奖励办法》有据可引,但《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20〕52号)亦是规范性文件,仅以该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在权源依据方面相对薄弱

二、内容方面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二)严控发文数量。”经审查,《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适用范围已包括各县市区,该《引荐人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内容与市级文件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出台文件建议充分考量。

(二)《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明确“对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计算奖金;”“对内资项目按市外企业实际投入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3‰计算奖金。”,而我县《引荐人奖励办法》“对外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计算奖励”;“对内资项目以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5‰计算奖励”,降低了我县政策的吸引力。

(三)《引荐人奖励办法》第三条要求“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为县外股东出资。”缺乏论据。

(四)《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宣政秘【2020】52号)第三条明确的引荐项目“限于宣城市主导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而我县政策限缩了上位政策含义,政策导向不能凸显。

三、程序方面

(一)《办法》为典型的规范性文件,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履行有关公众参与等决策程序。同时,鉴于办法涉及专业领域,导向性明显,建议充分征询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该办法涉及奖励资金数额较大,因此,建议出台前向县委履行请示报告手续。

(三)《办法》正式印发后需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案手续,文件制发后,请将起草说明与正式文稿电子版一同发送我局(ahjxfzb@163.com)通过法制监督平台进行备案,同时将正式发文报送至我局存档(联系方式:0563-5031566)。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请及时将重大决策有关情况报县政务公开办(2365212181@qq.com)进行网上公示。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