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政策依据
决策背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保障特困人员老有所养,经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办法。
政策依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以及省市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提升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提升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力求通过“宜公则公、宜民则民”的方式,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前,我县通过认真调研和深入分析,对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科学评估;对乡村振兴大局下如何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认真研究。市级实施办法出台后,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基本清除机构安全隐患,逐步提高供养水平,不断增强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
五、主要任务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六、创新举措
根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类别实行分类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泾县民政局 政策解读人:泾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黄杏芳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502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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