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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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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MB1585629C/202101-0002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04 10:46
《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01-04 10:46 来源: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省、市、县统一部署,泾县科商经信局现将经县政府审核确认后的《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563—5022254

电子邮箱:jxksj5022254@163.com;

通讯地址:泾县新昌路与琴溪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42500。

 

附件:《泾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其他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取消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修改第六条为:“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删除“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删除第八条中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