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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830807B/202012-00064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精密消失模及覆膜树脂砂成型等造型生产线及精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16:41
《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精密消失模及覆膜树脂砂成型等造型生产线及精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30 16:41 来源:宣城市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精密消失模及覆膜树脂砂成型等造型生产线及精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1230日—2021年16日,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泾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563-5124297(兼传真)

地    址:泾县贺村东路泾县生态环境分局

项目名称:精密消失模及覆膜树脂砂成型等造型生产线及精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点:泾川镇城西工业集中区

建设单位: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汇泽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为:项目不新增铸造产能,技改前后全厂总产能仍为8000/年特种钢铸件,企业改造现有铸造成型及精加工工艺,新增消失模铸造生产线一条(振动输送筛分机,环链提升机,滚简冷却床,斗式提升机,料位计,雨淋加砂器,三维行走振实台,真空负压系统,脉冲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离心通风机,砂箱,钢结构),混砂机,输送机,调质炉以及数控车床,钻床、灼减测试仪、强度仪等32台套精加工、检测设备;完善配套辅助设施,本技改项目取消覆膜树脂成型工艺。

主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一)废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消失模模具制造废气、消失模烘干有机废气、熔化废气、浇筑和水玻璃砂处理废气、宝珠砂砂处理粉尘(混砂+扒砂+砂回收)及涂料拆包投料粉尘、抛丸粉尘和食堂油烟。熔化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冷降温+高效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15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砂处理线工作时全程为密闭设置,涂料拆包和倾倒过程须在封闭的厂房内进行,浇筑采取半封闭措施,浇注废气、水玻璃砂处理废气、混砂工序、扒砂工序、砂处理系统进料口以及出料口上方废气及涂料拆包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再经过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 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消失模模具制造废气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粉尘经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 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VOCs排放满足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新建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内通风,确保颗粒物和有机废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屋顶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类标准。

(二)废水。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现有的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冷凝水及定期排水一起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废水用于厂区绿化用水及道路洒水等,不外排。

(三)噪声。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及厂房隔音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废。营运期产生的固废包括:废边角料、废宝珠砂、废切削液、涂料包装袋、废铁屑、布袋除尘收尘灰、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油桶、废机油以及员工生活垃圾。废边角料外售给厂家宣城美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废砂和布袋除尘收尘灰作为建筑材料外售至水泥厂;废铁屑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废切削液、涂料包装袋、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油桶、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暂存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有关部门意见:该项目经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泾科商经信〔2020139号)立项。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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