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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榔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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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63X9/202005-0011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泾县榔桥镇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总体预案】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8 15:39
【总体预案】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时间:2020-05-28 15:39 来源:泾县榔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指导性文件。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专群结合。依法规范,以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系统联动,快速反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1.5,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县(市、区)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6  应急联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中,负责统一组织和调配有关单位、驻宣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资源,指挥机构与有关单位、驻宣军队、武警部队等协调联系,实施应急联动。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自然灾害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气象局、地震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农委、水产局及地方政府。

3.1.2   事故灾难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宣城车务段、交通局、安监局、建委、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3.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卫生局。

3.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为公安局、信访局、外事办、粮食局、人行、电信公司、供电公司。

3.1.5  各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体部门应注意收集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境外对本市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告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进行复核,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县级以上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2.2  信息处理

县级以上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2.3  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均负有接警、转报警和处警的责任,对应急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和先期到达现场的响应队伍行使指挥权。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由现场指挥部行使。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级以上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  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各级应急处置机构和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接收事件信息报告。

3 .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我市的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即: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4.2  预警信息经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和确认,形成预警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决定预警级别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负责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调整和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3.4.3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以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4.4   进入预警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控;

2)及时向社会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市、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4.5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6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根据预警级别,我市的应急响应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较小,由一两个职能部门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此类事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行动方案,予以处置。

较重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此类突发事件启动县(市、区)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县(市、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严重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共同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此类事件由市指挥机构制定行动方案或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全市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特别严重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或暴发疫情,单纯依靠全市力量已不能妥善处置,事涉全省乃至全国的突发事件。此类事件启动市级总体预案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启动应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以便在事态升级或我市无力自行解决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启动省级总体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市政府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市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2.2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  应急程序

4.3.1  基本应急程序

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和相关救援力量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行动。其响应程序为:

1)迅速查明灾害事故状况,依据救援预案和灾情,快速形成救援方案;

2)对灾害事故源进行紧急处理;

3)组织人力抢救和护送危难人员,抢救重要物资和机密文件;

4)根据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的建议,采取科学施救措施,消除灾害事故危害;

5)预测灾害事故发展趋势,果断决策、指挥人员撤离和转移物资;

6)对灾害事故邻近危险源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灾情蔓延;

7)根据救灾需要,紧急调动增援力量;

8)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保障;

9)组织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

10)视情况开设现场急救所,对危重遇难人员进行紧急处置;

11)果断指挥救援力量处置意外情况;

12)当灾害事故危害完全解除、人员解救结束时,下达结束应急救援命令;

13)善后处置工作移至相应的管理部门。

4.3.2  扩大应急

启动本级预案和相应救援力量组织应急救援时,灾害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视为扩大响应。在启动基本响应程序的同时,迅速报请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办公室请求增援或支援,可增调各种社会力量和物资,请求驻军和武警协助救援。必要时,通报邻近地区、城市增援。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均应开设现场指挥部,先期到达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负责现场指挥;多灾种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参加救援时,由主要灾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市指挥部启动时,由其统一指挥。

4.4.2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市指挥机构成员,专家救援组成员,灾害事故所在县(市、区)领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气象保障组成员,勤务保障组成员,灾害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4.4.3  当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救援持续时间长时,市指挥机构在向现场派出指挥部的同时,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开设基本指挥部。市指挥机构根据灾害事故状况实施指挥决策,现场指挥部必须认真执行。

4.4.4  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自救、互救、群众疏散转移,救援物资保障的组织指挥工作。

.4.5  应急处置权力转移顺序为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责任部门权力移顺序为:局长、副局长、职能科()科长。

4.5  新闻报道

4.5.1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市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涉及境外媒体采访和对境外发布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市外事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安排。

4.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根据有关协调管理机构的报告和建议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宣布转入正常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机构负责适时组织事件调查。对严重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上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要通过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逐级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件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损失额度和后果进行全面评估。

2)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3)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监测救治站(),对伤员进行救治,为群众提供常用药品,对疫病进行控制,对食品、饮水等进行检测。

4)环保和人防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检测,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治理恢复意见。

5)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警力,维护突发事件中的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乘突发事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事件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损失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7)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补偿、赔偿的规定,确定补偿、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积极开展建立救助基金、组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1)建立宣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2)由宣城市慈善协会结合突发灾害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专项捐赠活动;

3)动员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积极参与,开展对外联络,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5.3  保险

鼓励各级政府、单位、市民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险,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保险机制。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件发生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保险企业详细核实损失情况,对确属突发事件造成的在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集中办理保险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  调查和总结

5.4.1  当地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调查、总结、上报。

5.4.2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5.4.3  严重的、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将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省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网络传输部门要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全市紧急指挥通信的顺畅。一旦地方通讯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立即修复,由市政府协调军分区,启用军用通讯系统,接续应急指挥通讯。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加强各类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工作水平。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公安、消防、人防、防疫、医疗救护、预备役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是综合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队伍。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与实战能力,强化其在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政府各相关部门也要适应本系统的需要,组建和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同时,要积极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

6.3.2  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制订周密适用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市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以提高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应急交通保障,建立快捷畅通的交通保障系统。加强应急处置交通保障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交通设备设施和交通秩序。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道路通行。调集或紧急征用交通工具,保证紧急输送物资、疏散人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着手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装备先进、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医疗救援体系。制定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社会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组建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严重、特别严重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缩短急救半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护水平。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属地警力要立即到达现场,根据需要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事件发生地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出警支援,重大刑事案件可直接出警,开展现场侦察。

6.6.2  在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属地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治安保卫;武警支队协助配合负责相关的内卫工作;事发地政府协助做好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6.7.1  整合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和应急调用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渠道,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药品和生活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7.2  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应急物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采购和供应。

6.8  经费保障

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把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特殊需要临时增拨。企事业单位也要确保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资金的审计。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在城市社区逐步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青年志愿者队伍,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

6.9.2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类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6.9.3  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防灾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尽快建立健全城市安全监测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水文监测、地震监测体系,强化疫情、流行病监测网络,坚持不懈地做好森林防火、防病虫害的监测防范工作,建立经常性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体系,提高信息传输、实验室安全方面的技术监测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加大药品食品检验监督工作力度。通过完善各种安全防范的预测预报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安全防范能力。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1.1  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培训内容。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提高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7.1.2  在市民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结合九年制义务教育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教育。

7.2  培训和演练

7.2.1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计划的组织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有计划的分期对专职、兼职救援人员和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7.2.2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7.3  监督检查与奖惩

7.3.1  监督检查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7.3.2  奖励与惩处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配套发布实施。

8.1.2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1.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