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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6489/202112-00092
组配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机构:
泾县泾川镇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1-12-31 16:09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31 16:09
来源:泾县泾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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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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