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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81114/202010-00016 组配分类: 减税降费专栏
发布机构: 泾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20 16:03
《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0 16:03 来源:泾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91日起施行。省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审议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时提出,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统一相关操作规程,简化办税流程,确保资源税法全面准确落实到位。为此,我们起草了《安徽省资源税实施细则》。

二、起草目的

通过制发本细则:一是公布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省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明确部门合作责任,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夯实各部门协同共治基础,提升资源税管理和服务能力。三是简化资源税优惠办理流程,统一实行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四是规定相关部门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认定责任,解决专业技术把关问题,确保省定优惠政策落地落实。五是对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跨县区开采等其他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相关说明

(一)细则第五条参照外省做法,明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情况由矿产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统计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评估、核定,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纳税人开采尾矿由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二)细则第六条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从便利纳税人角度出发,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优惠,将相关部门的认定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依法诚信享受税收优惠,对申报结果负责。

(三)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跨区域开采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政秘〔200549号),煤以矿井主井口所在地确定开采地。
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跨区域开采应税产品的具体纳税计算方法。

(四)细则第八条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的增值税成本利润率10%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为共同做好资源税管理,细则第九条规定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资源税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六)细则第十条规定了税务与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具体要求。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按年根据对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对方工作开展。

(七)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在税务日常管理中,可向相关部门提出专业认定请求,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