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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52H/202006-00210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泾政〔2020〕22号
发文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30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4:58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泾政〔202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县人民政府

                           202068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宣政〔2018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不超过4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证照或资质;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及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从获奖当年起算,不含5年)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及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现场核查,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行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应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价。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分6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专家审议资格。评审分别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报县政府会议批准后,由县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由县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8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县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县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在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3.《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

三、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由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评委办)向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组织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泾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工农业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企业积极申报。

2.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的企业必须具备: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茅,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社会声誉。

3.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提供:

1)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前一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字数不超过50000字(含图表)。

3)《泾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4)证实性材料。与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科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在申请表中涉及的、需企业提供和企业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需如实提供。如无法提供的,应做出说明。

5)期满复评的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

上述(1)(2)(3)项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4)项需提供一份书面材料(单独装订)。

(三)申报推荐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报期截止日期后,县评审办不再接收补充或更改的材料。

(四)材料评审

1.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贯彻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2.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情况进行集体讨论,并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附录C要求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3.县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五)现场评审

对于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审查表决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对申报单位综合排序。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拟获奖单位。

(七)社会公示

报县政府会议批准后,由县评委办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由县政府批准发布。

(八)表彰奖励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8万元。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由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被撤销政府质量奖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获奖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我县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获奖企业应持续改进管理,每年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

(三)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县评委会给予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评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