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山口东升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方案已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泾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布局规划(2016-2020)》实施计划,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泾县人民政府对收购补偿方案及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进行了审查。决定对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收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购范围
本次收购区域为泾川镇月清路以东、绿宝书香苑南侧、幕桥河西侧等棚户区内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收购主体和收购机构
收购主体:泾县人民政府
收购机构: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三、收购补偿
按照《泾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山口东升区域 )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被收购人如对本收购决定不服的,可在本收购决定公布之日60日内依法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收购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泾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山口东升区域 )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5月29日
泾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山口东升区域)
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县政府总体工作部署,2020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拟对山口社区东升区域内农户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收购方式安置,现制定如下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一、收购范围:
本次改造收购区域:泾川镇月清路以东、绿宝书香苑南侧、幕溪河西侧等棚户区内所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主要涉及泾川镇山口社区汪家组、高屋组及下窑组等约210户农户,房屋建筑面积约为25000㎡。
二、房屋收购主体和收购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建设收购主体,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为收购实施机构。
三、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泾县2020年山口东升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精神,本次收购实行货币化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标准:混合4900元/㎡,砖木4600元/㎡收购,简易350元/㎡。
(二)被收购户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泾县城镇化投资公司建设的东升苑安置小区(暂定名)房屋进行安置,也可选择聂家岗安置点和龙井苑安置小区现房安置,购买标准如下:
(1)实行就近安置。为满足被征收户就近安置的需求,确定在东升征收区域建设安置小区。该区域内被征迁户采取1:1同等面积置换购买,回购价3800元/㎡,超出面积的按4900元/㎡进行购买;购买聂家岗安置点、龙井苑等其它小区多层无电梯顶层剩余住房的,按3000元/㎡标准进行购买。原则上每户购买安置房一套,若剩余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50%以上的,可购买对应面积安置房,若安置后剩余面积在30㎡(含)以上的可购买一套小户型安置房。
(2)对于被收购农户确需选择门面房(每户只可选择一套门面),按6500元/㎡单价购买东升苑安置小区或城区内其它小区双层门面(门面房面积按收购正房面积扣除购买的安置住宅面积后剩余面积2:1进行计算,超出面积的按签订协议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三)对农户的院落、房前屋后自留地等集体土地按63.4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如安徽省人民政府近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四)对于非居住房、简易结构的房屋只补偿不安置。
四、装饰装璜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及附属物部分在评估公司评估的基础上,由收购部门与被收购人协商确定。
五、过渡和搬迁补助
(一)收购部门向被收购人支付临时过渡费,按每月8元/m2进行补助。对于选择货币化现金补偿或购买县城镇化投资公司房屋,临时过渡费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
(二)收购部门向被收购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7元/m2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一次计算;选择购买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按两次计算。
(三)该区域内,长期居住的该户80岁以上的老人不需要政府安排临时房过渡的,另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费3000元/户。
六、收购期限
(一)收购截止时间:
自公告发布起至2020年7月20日。
(二)搬迁奖励:为加快收购进度,此次棚户区改造,泾县人民政府按签约时间实行优先奖励制度。
凡于2020年7月20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征收人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泾县城镇化投资公司安置房的,以签订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抽取房号。公开抽取房号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收购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参照《泾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民无证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八、《泾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山口东升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收购补偿安置方案 》由泾县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