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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索引号:
113417290032584027/202004-00024
组配分类: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蔡村镇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2020年抚恤金分配标准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0-04-17 09:54
2020年抚恤金分配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7 09:54
来源:泾县蔡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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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发放分配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等级,其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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