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健康单位、委属各股室:
现将《泾县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泾县财政局
2020年5月6日
泾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6日印发
(共印30份)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和安徽省财政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项目包括卫生民生工程项目、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和其他卫生健康相关项目。凡涉及本县卫生健康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实施的项目,其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成立泾县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会同制,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委,由县卫健委相关业务、财务等股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中期督导和项目终期复核、验收,按时申报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卫生健康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项目管理领导组织,确定专人管理项目工作,切实做到项目任务明确、资金使用规范。
三、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六条 为便于项目实施的管理,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再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上级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家、省、市卫生健康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拨付文件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要求及时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审核卫生健康项目执行方案后,及时预拨部分资金,用于项目启动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卫生健康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对卫生健康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据以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专款专用原则。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卫生健康项目的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性质。
第十三条 讲求效率原则。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充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保证效益原则。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应达到项目预期的实施要求,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纪委监委、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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