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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9003257995Y/202005-00028 组配分类: 涉企收费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机构: 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11 16:51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1 16:51 来源: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泾县涉企收费清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动态调整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法律法规、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变化情况,按照县政府《关于公布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泾政〔2014〕33号)要求,现对《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45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省政府同意,不再征收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省政府同意,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根据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省暂停征收随电费征收的0.5厘/千瓦时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汇编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合并。

(二)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原县住建委行政审批事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类)、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调整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项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原县住建委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划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原水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划入生态环境局。

)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原消防队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调整至住建局,事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县交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路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调整为“涉路施工审批”。

列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营运车辆标准检测”。

(六)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调整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和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的规定,卫健委行政审批事项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依据表述变更。

)本着与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一致的原则,应急局行政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名称调整为“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泾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9年本)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调整为“企业登记”。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部分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证金”不属县相关单位征收的项目,不列入清单。

 

附:泾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

 

2019年1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