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泾县第十七届各级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会的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免去:
卫太明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佘菊芳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 俊同志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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