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中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审查:(修改后)四处“集体研究”,是否表述为“党政班子集体研究”更明确?第(二)款“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是否表述为审查,因为审查会有审查意见,供审计人员参考,如果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的话,就不会有主管部门的文字材料,审计人员也不知道是否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了,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文中“第十条......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资5000(原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审查工作。”建议删除。2017年9月6日审计署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强调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控制价审核等管理类活动。根据审计署意见精神,县政府对《泾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县审计局已经不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审查工作。
三、文中“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部门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建议改为“结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依据结算审计报告......”,将“决算改为结算”,将“审计部门”改为“审计时”,因为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不仅仅是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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