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40元,平均每人达到490元。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财政承担119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对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90元。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04元,市财政配套104元。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好财政对规定的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的补助政策。
各县(市、区)要及时足额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于今年8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财政专户。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在校大、中、小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22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2018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人均50元。经和承保的人保财险宣城分公司商定,其同意承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9月-12月过渡结算期和2019年度保障周期。
三、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2.6万元调整为1.8万元,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60%-90%的比例支付,具体为: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和分段比例分别为0万元-2万元(含)支付比例60%;2万元-10万元(含)支付比例70%;10万元-20万元(含)支付比例80%; 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90%。
四、统一参保和待遇结算时间
2018年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8月1日至11月30日,个人缴费220元后,即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9月-12月过渡结算期和2019年度保障周期。2018年9月-12月过渡结算期按结算年度结算。从2019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周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各地要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注意对特殊问题、特殊政策进行妥善处理。
五、提高管理服务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确保本市范围内就医报销无异地。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将监管重点放在医疗费用和医疗质量双控制。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在机构改革期间,要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确保群众待遇不断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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