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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科技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6年统一规范版)行政处罚 |
分序号 |
单位名称 |
子项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科技局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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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未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3 |
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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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进行地震安全评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未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4 |
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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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知识产权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不少于两人的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专利管理部门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处罚。 8.其他阶段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专利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