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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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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354772/201905-00014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泾县气象局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气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2-03 00:00
泾县气象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19-02-03 00:00 来源:泾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县级事项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对危害气象设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对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未依法的恢复气象设施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逾期拒不拆除或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阶段责任: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阶段责任:由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4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补救或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未依法恢复气象探测环境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
、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