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泾政办〔2017〕43号),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县安监局江永胜同志进行解读。
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背景是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6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7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办法》中所指的考核对象:11个乡镇和安委会考核单位(公安局、县经济开发区、经信委、安监局、教体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 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泾县供电公司、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3、《办法》中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产生的条件:规范评先条件,90份以上评为先进;个人奖励不超过40%予以评定。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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