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17号)《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2018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我县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还存在不足之处,需修改完善。
二、《暂行办法》起草的主要考虑
针对目前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人数较少,待遇低,法律顾问积极性不高;一些执法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和一些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却未发挥作用以及法律顾问的产生方式与国家相关规定不尽相符等问题,《暂行办法》拟借鉴合肥市和宣城市政府的做法,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和待遇标准、市直行政机关如何采购法律服务以及采购经费来源等方面给予明确。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文件要求,确定今后在我县县本级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法律服务。
(二)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组进行适当调整、充实,明确可聘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对象包括公职律师、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并对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提出了限制性条件。
(三)明确对县政府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要求,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
(四)对市政府法律顾问费分为:个人月基本服务费(每人每月1200元)、超额工作服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四次活动,超出部分每次300元)以及重大涉法事务(诉讼仲裁复议案件代理、重大项目谈判、合同审查、重大课题研究等)专项服务费三种方式,明确其待遇,增强其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积极性。
(五)要求县直行政机关中涉法事务较多的单位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其他涉法事务较少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向县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县法制办通过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延伸服务。
(六)对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经费来源,规定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法制办年度部门预算,县直机关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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