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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7952/201906-0046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泾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号: 泾政办〔2019〕8号
发文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6-03
有效性: 有效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泾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3 00:00 来源: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管理,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保障群众丧葬需求,逐步解决散埋乱葬、大墓、豪华墓等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等殡葬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清建设公益性公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程。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必要途径,是扼制乱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变革传统丧葬习俗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管理弱化,经营性公墓价格偏高,严重制约了火化后骨灰的规范安葬,增加了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抵触情绪。为此,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已刻不容缓。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当务之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明确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配套资金,加大公共财政补助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前公益性公墓建设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形式。通过新建、改建或扩建等方式不断完善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明确目标,分步实施。2019年全县各乡镇镇级公益性公墓覆盖率不低于90%。国省道沿线的村和重点风景区的村实行一村一建或多村合建的方式完成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实现镇、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分期建设1座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四)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公益性公墓是为本辖区人员死亡提供骨灰安葬存放的场所,为此,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做到墓形统一,墓穴规格统一,墓材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同时严禁通过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进行建设。

三、实施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本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和公墓建设布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要配合乡镇做好公墓建设布点规划。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在确定保障范围、人口总数和现村级公墓容量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建设规模。每座乡镇级公墓占地一般不超过20亩,每座村级公墓占地不超过10亩。公墓保障年限不少于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 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

(二)生态安葬。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要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为群众提供充足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公墓内要布局合理,墓穴排列整齐,同时要确保绿化率达45%以上。要划出一定区域作为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用地;如条件允许且有必要,可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停车场地;要按照不低于规划总容量的30%建设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墙、骨灰堂等);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倡导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墓管理制度》,要在公墓外设置焚烧池供群众祭扫,同时设置防火警示牌。

(三)科学选址。公墓的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划定禁葬区的要求选定公墓用地,墓地选择不得在生态环境保护区内(含扬子鳄保护区),应在水库、湖泊200米以外,乡村公路、河流和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不得在风景区、铁路、国省县道和村镇可视范围内。同时要确保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祭扫。

乡镇级公墓选址应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没有较大分歧和矛盾的前提下方可确定,村级公墓选址应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签订相关协议的前提下确定,以确保建设效果,提升入墓率。对符合改、扩建条件的村级公墓,要尽可能进行改、扩建,尽量避免大规模的土建工程。同一乡镇内位置偏远、居住分散的村委会,可视情新建、扩建或改建1座公墓,处于国省县道沿线和重点风景区的村委会也可视情合建1座公墓,乡镇级公墓所在地的村(居),可依托乡镇公墓,无需再建 。

(四)建设主体。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建设,县级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组织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公墓价格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市场监督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监督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大经费投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乡镇、村多渠道筹集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县政府通过福彩公益金和财政预算的形式对新建乡镇、村级公益性公墓视建设面积给予补助,每亩补助4万元。对改建和扩建的参照新建公墓标准给予补助。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殡葬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殡葬改革新理念,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自觉入墓规范安葬。全体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和各村作为乡镇级和村级公益性公墓建管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要明确建设管理责任人,明确奖惩措施。县政府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公墓日常维护、提供服务和维持秩序;骨灰入墓安葬要严格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价格进行收费,严禁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每座公墓必须建立收支台帐,纳入镇、村财务统一管理,所有收入必须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1.依法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本着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未经批准的公墓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造成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局审批,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然资源及林业部门要积极指导各乡镇依法完善建设用地及林地报批手续。

2.加强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建立严格的墓穴(格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对已经形成的乱埋乱葬各乡镇要采取多种措施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本辖区内青山白化得到有效遏制。

3.规范收费。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盈利性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

4.公开公示。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非法建设经营、建造超标准墓穴和乱收费等问题,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年检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乡镇在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同时,通过宣传发动积极引导群众入墓安葬,对入墓安葬的适当提高惠民安葬补助标准。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