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县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00:00
来源: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泾县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泾县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请你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7日
泾县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加快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融合,促进我县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根据《安徽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496号)和《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泾政秘[2016]25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借转补”、以奖代补等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县特色小镇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投入。编制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小镇城市设计等。
2、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停车场、地下管廊、网络通讯、供水、供电、防灾减灾等。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以及社区服务、行政管理服务、小镇APP等。
4、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公共绿化、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5、产业培育。包括院士工作站、大师工作室、人才团队、创客空间、产业联盟、交易中心等对特色小镇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平台和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县政府与特色小镇建设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签订“借转补”协议。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1、实施主体提出预拨申请,经发改委及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进行拨付。
2、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4:3:3的比例进行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40%资金,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需要再拨付30%资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的30%资金。
第八条 实施主体凭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和项目建设进度表,报发改委、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结算核销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设期满通过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后,已拨付的借转补资金自动转为补助资金。未通过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的,将依规收回相关资金。
第十条 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多元化筹集特色小镇建设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一条 县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管,结合特色小镇年度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特色小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