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
详见附件。
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
按照全县矿山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原泾县金谷采石场、原泾县新桥采石场二家已整合为泾县金谷采石场(系企业名称,下同)。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即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给整合后的泾县金谷采石场,特制定协议出让方案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
本次协议出让的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矿区位于泾县县城358°方位约6㎞处,隶属泾县昌桥乡管辖,矿床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3′53″,北纬30°44′28″。矿区有简易公路与205国道相连,向北通往南陵、芜湖,向南通往泾县,产品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较方便。
(二)矿区范围
本次协议出让的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出让面积0.1003㎞²,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分别是:
拐点坐标
|
1980西安坐标系
|
X
|
Y
|
K1
|
3403350.00
|
39633800.00
|
K2
|
3403347.00
|
39634107.00
|
K3
|
3403135.00
|
39634175.00
|
K4
|
3403075.00
|
39634045.00
|
K5
|
3403120.00
|
39633695.00
|
开采深度+169.40米至+100.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矿产资源储量
2018年1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提交《安徽省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8年)》,由黄山市金山矿业评估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黄金矿储评字〔2018〕001号),并经泾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泾矿储备字〔2018〕1号)。
本次协议出让的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资源储量:(122b类)保有资源量226.88万立方米(合589.89万吨)。
二、采矿权协议出让依据
(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0号)的第十、十一条规定。
三、采矿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泾县金谷采石场向登记管理机关泾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
2、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
3、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资料;
4、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协商。泾县金谷采石场与泾县国土资源局就县政府批准的矿区范围、保有储量、出让收益等事项进行商谈。
(三)公示。泾县国土资源局将协商结果在泾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批。公示无异议并经县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准文件。
(五)登记。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经批准后,泾县金谷采石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与泾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依法办理矿业权登记。
四、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泾县国土资源局在出具批准文件后,书面通知泾县金谷采石场15个工作日内到泾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履约保证金。1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协议出让采矿权资格。
五、出让价格、出让年限、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一)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出让收益设定为6元/吨(本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价为9.53元/立方米,即3.67元/吨)。(二)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出让年限为11.19(0.5+10.69)年,协议总价为3539.34万元,出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50%部分即1769.67万元(泾县金谷采石场所交保证金抵付采矿权出让收益),6个月内缴清剩余出让收益。
六、其他事项
泾县国土资源局应向泾县金谷采石场告知以下事项:
(一)风险提示
泾县金谷采石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1、泾县金谷采石场应认真研读《安徽泾县金谷采石场所属的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报告中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实际可供开采资源储量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
2、泾县金谷采石场应仔细了解泾县矿产资源开发相关政策。
3、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4、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
1、因本采矿权是整合后重新协议出让,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包括且不限于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安全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道路等)和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需泾县金谷采石场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泾县金谷采石场承担。
2、泾县金谷采石场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应优先满足泾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
3、泾县金谷采石场在对该矿的开采中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4、按照《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服从政府有关部门对开采规模的调控。
5、泾县金谷采石场应认真研读《泾县金谷采石场所属的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须知》(附后)。
(三)有关要求
1、泾县金谷采石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前,应当向泾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出具《矿产资源开采合同履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按照县矿产资源管理财税领导小组核定的保证金数额缴存。
2、泾县金谷采石场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税费,承担对关闭的泾县新桥采石场治理费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协议出让须知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泾县矿山整治实施方案》、《泾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泾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等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矿产地的基本情况及矿区范围坐标:
(一)地理位置及矿区范围
泾县金谷采石场(即: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矿区位于泾县县城358°方位约6㎞处,隶属泾县昌桥乡管辖,矿床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23′53″,北纬30°44′28″。矿区有简易公路与205国道相连,向北通往南陵、芜湖,向南通往泾县,产品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交通较方便。
本次协议出让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出让面积0.1003㎞²,范围由5个拐点圈定,各拐点坐标分别是:
拐点坐标
|
1980西安坐标系
|
X
|
Y
|
K1
|
3403350.00
|
39633800.00
|
K2
|
3403347.00
|
39634107.00
|
K3
|
3403135.00
|
39634175.00
|
K4
|
3403075.00
|
39634045.00
|
K5
|
3403120.00
|
39633695.00
|
开采深度+169.40米至+100.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矿产资源储量概况
2018年1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提交《安徽省泾县踏脚石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8年)》,由黄山市金山矿业评估有限公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黄金矿储评字〔2018〕001号),并经泾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泾矿储备字〔2018〕1号)。
本次出让的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资源储量:(122b类)保有资源量226.88万立方米(合589.89万吨)。
第三条 采矿权出让依据
(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200号)的第十、十一条规定。
第四条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第二阶段,签定协议(协议签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和昌桥乡政府参加),同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20%的保证金;第三阶段,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总出让收益50%(所交保证金可抵出让收益)。
公示时间:自公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签定协议时间:依照协议出让批准文件签定。
第五条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提交《采矿权竞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验原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受让前可自行踏勘现场,踏勘费用自理。申请一旦被确认,即视为认可所受让采矿权的条件及协议出让活动的有关要求,愿意对自己的协议行为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次协议出让的泾县金谷采石场采矿权出让收益设定为6元/吨。
总出让收益为3539.34万元;出让收益按分期方式缴纳:签订协议之前缴纳出让收益20%的保证金;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50%部分,6个月内缴清剩余出让收益。
矿业权人不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本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划定的矿产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自然收归国家所有,该矿业权人所投资的设备等固定资产自行处理。
第九条 由于采矿权范围内的储量较大,如遇不可抗拒力和政策性要求不得开采的储量,经专业机构核实后,按核实的剩余储量,由政府退回所交的剩余储量出让收益。
第十条 本次出让矿区范围内确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的需要,发证机关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但建设单位应给予矿业权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按照安徽省政府令《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2007〕206号)缴存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按照《泾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开采合同履行保证金,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负责对整合矿山关闭后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缴纳有关税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次出让的采矿权所开采的建筑石料应优先满足泾县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不得随意涨价,不得外运,不得超限超载和道路抛洒;需安装计量、监控设施并和县财政、治超部门实行联网管控。
第十六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矿业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0年内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